草案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做出修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属于犯罪。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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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草案拟将取消9个适用死刑罪名 |
时间:2014-10-27 11:43:28 来源:转载 点击:809 |
草案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做出修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属于犯罪。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王亦君) 该案曾被公安部列为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为近几年来河南省涉案人员最多(37人),被拐卖儿童数量最大的一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涉案被拐卖妇女2名、儿童共28名) 谭永志多次辩称,他也知道贩卖儿童违法,但不知道有这么严重,他那砖场好多工人都来自云南,认识的好些外地人一直要不住孩子,还有工人给他说,孩子不想要了,让他去打听有没有人要小孩。“我认为我是在办好事,帮助别人解决需要,不算违法。也没有骗、偷孩子,更没有伤害孩子。” 相关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则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近日称,立法应优先考虑废除包括集资诈骗罪等经济类死刑罪名,因为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暴力犯罪要小。并应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规定,改为“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极大”。 专家:中国暂不会废除腐败类死刑 揭秘:中国死刑执行 是否注射与罪名无关 刘仁文(中国社科院刑法室主任):经济类犯罪有广义和狭义说法,广义上贪污受贿犯罪涉及钱财物,属于经济类犯罪。但狭义上,腐败案件并不归于经济类犯罪。从目前来看,贪污受贿等腐败类犯罪死刑废除问题短期内不会提上日程。现在是反腐高度敏感期,立法机关应该不会考虑废除腐败类犯罪的死刑。在研讨刑法修正案(八)时,曾讨论过将贪污贿赂犯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10万元标准提高,但当时担心一旦提高这一标准会使人误以为纵容腐败而最后没有采纳。但是,推进反腐,并不能说这个领域就成为禁区不能讨论,无期徒刑也是很严厉的刑罚,腐败案件判处无期徒刑威慑力依然很强。[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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